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核心,吸引了大量中国企业投资,但也面临复杂的法律与监管挑战。本文分析了德国投资环境中的机遇与风险扬帆配资,重点解读市场准入、外资审查、企业注册流程,并结合实务提出合规策略。
作者丨刘海燕 刘励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德国作为欧洲经济的核心,已成为众多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目的地。德国凭借其强大的制造业基础、高度发达的技术水平以及稳定的法律和经济环境,吸引了大量中国企业的投资。然而,尽管德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许多机遇,复杂的法律制度、投资审查机制以及不断变化的监管政策,也使得中国企业在进军德国市场时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中,我们将对赴德投资的市场准入及外资审查监管政策、企业注册设立等方面进行介绍,为有意赴德国投资的投资者提供参考,并提出我们的实务操作建议。
一、德国投资环境概述:机遇与风险并存
德国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和欧洲最大的经济体,凭借其强大的制造业基础、创新能力以及开放的市场环境,长期以来吸引了来自全球的投资者。德国是中国在欧洲的最大贸易伙伴,而中国亦连续多年成为德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23年中德双边贸易额达2068亿美元,中国对德全行业的投资达到了18亿美元,投资领域涵盖新能源、机械制造、生物医药等多个战略性行业[1]。
然而,随着欧盟近年来“开放战略自主性”(Open Strategic Autonomy)政策的逐步深化,德国对外商投资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法律、政策以及地缘政治风险持续增加,这些风险不仅源自于法律条文本身,还与国家安全、技术控制、社会信任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2]。
二、德国投资指南:方式、准入、审查与欧盟规制
1. 投资方式
在德国,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享有平等的投资机会,且通常不受国籍或居住地的限制[3]。德国的《公司法》和《对外经济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允许他们通过新建企业、入股、兼并和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1)新建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德国设立新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GmbH)、股份公司(AG)或合伙企业等。
(2)入股: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现有公司的股份成为其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
(3)兼并和收购:投资者可以收购德国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或整合。
2. 市场准入条件
德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本国企业相同,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的大部分领域并不设额外限制。随着私有化进程的推进,过去曾对投资者禁止进入的领域,如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和医药等,现已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不过投资者仍需接受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等多维度审查,并通过投资项目审批程序[4]。
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及核垃圾处理项目(《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风险保护法》)。对于投资武器生产项目,德国的《武器法》规定,如果不是德国籍投资者,投资需按股比报批。
此外,从事某些行业和经营某些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大多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和保险业
拍卖业
酒店餐饮业和8人以上床位的旅馆
武器、弹药和药品生产及其经销
动物、机油、动力燃油、药品、植物保护剂的批发和零售
手工业经营者需具备行业技师证
货运、客运、出租车及租车业务扬帆配资
这些特殊批准的要求确保了相关行业的专业性和可信度,同时也保障了消费者和市场的稳定。
3. 德国外资审查机制
根据德国修订后的《外贸法》和《外国贸易条例(AWV)》的规定,所有非欧盟投资者在涉及关键产业领域的并购交易时,当收购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的,必须接受联邦经济事务和气候行动部的强制性审查[5]。审查范围已从传统的国防军工领域,扩展至人工智能、网络安全、通信技术等战略技术目录。根据所属行业及所获表决权数量的不同,不同交易有不同的审查门槛:
对于国防及相关产业来说,非德国的投资者在交易中可获得的表决权在10%以上即触发强制性申报义务,交易有在审查后被监管部门禁止的可能;
对于非国防及相关产业,根据具体行业的不同,表决权所要达到的数量也不同,例如,在关键基础设施行业,10%以上的表决权会引起强制性申报义务,但在某些关键产品或技术领域,触发强制性申报义务的表决权比例被放宽到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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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需要关注的是,即便是非控股性股权投资也可能触发国家安全评估程序。当外商在德国的投资获得了25%以上的表决权时,即使交易所属的行业未被列入关注,德国监管部门依然可以依职权启动审查。
4. 欧盟统一外资审查框架
随着欧洲安全战略的逐步强化,欧盟对于外资投资的审查也变得更加严格。欧盟于2019年实施的《外国直接投资筛查框架》(Regulation 2019/452)旨在通过建立成员国间的强制信息通报和协同审查机制,形成跨国投资监管的“安全网络”。该框架在尊重成员国审查主权的基础上,确立了包括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敏感信息获取等在内的17项安全评估指标[6]。
实际运作过程中,欧盟委员会通过“跨境影响评估系统”,可对涉及多成员国的并购案件提出具有约束力的审查意见。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度欧盟层面共协调处理414宗跨国并购案,其中涉及半导体制造设备、5G核心网络等敏感技术的交易均被要求附加限制性条款。这种“一国触发、多国响应”的联动机制显著提升了审查效能。[7]
5. 欧盟外国补贴规制体系
针对第三国政府补贴造成的市场扭曲,欧盟2022年推出的《外国补贴条例》(FSR)构建了“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在公共采购领域建立强制申报制度,对大型并购实施补贴追溯审查,并对所有市场行为保留主动调查权。该条例特别规定,接受超过4亿欧元政府补贴的企业参与欧盟公共采购时,需履行事前披露义务[8]。
在半导体等战略行业,欧盟委员会已启动多起补贴调查案例,运用"市场失衡测试"工具,对涉嫌通过国家资本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交易实施限制。这种将投资审查与竞争政策相结合的监管创新,标志着欧盟外资管控进入"精准狙击"阶段。
三、德国投资企业搭建:形式选择与注册流程
1. 投资设立德国企业的形式
德国注册企业的法律形式主要分为三大类:
(1)人合公司/合伙企业
此类组织形式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企业并进行经营管理,其特点是由自然人或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主要类型包含普通合伙企业(OHG)、有限合伙企业(KG)、民事合伙企业(GbR)。
该种形式具有注册便捷、税务穿透(合伙企业利润直接计入合伙人报表)、权责灵活(可通过协议自定义管理权)等优势,适合短期合作项目。
(2)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一个或数个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股份公司(AG)。
GmbH是德国最常见的企业形式,股东责任限于出资额,法定最低注册资本2.5万欧元,且在登记注册前需完成实缴出资至少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即1.25万欧元),其余部分可用实物出资并在公司登记前缴付完毕[9]。
GmbH的优势在于风险可控、治理灵活和政策兼容性强,适合核心技术控制或长期运营项目。
AG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欧元扬帆配资,注册资本可用现金、实物缴付,但实物出资需经过评估确定实物价值[10]。
AG具有融资能力强(可上市募股)、股权流通便捷(证券交易所交易)和国际认可度高等特点,适合具有大规模融资需求,对接国际资本市场的大型项目。
(3)混合形态企业
如GmbH&Co.KG这类有限两合公司,兼具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特征。该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GmbH)担任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KG)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GmbH)虽名义上承担无限责任,但因其本身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责任被限制在GmbH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有限合伙人(KG)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通常不参与日常管理。
GmbH & Co. KG的核心优势在于:通过GmbH作为普通合伙人实现风险隔离,同时保留合伙企业税务穿透属性;其治理结构可灵活配置管理权,既能维持创始团队控制权,又能吸引外部资本,兼顾融资弹性与战略稳定性,尤其适合资产密集型或需平衡风险与外部融资的中长期项目。
2. 企业注册的主要程序
(1)主要监管机构[11]
企业注册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家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通常以工商业者的身份注册公司,并需根据营业额大小选择在工商局(HHK)或商业登记簿(Handelsregister)进行注册。
年营业额不超过26万欧元、收益不超过2.5万欧元的小工商业者只需要在工商局(HHK)登记簿注册即可;
而有较高营业额及盈利的商人,则必须设立符合法律形式的企业,并在商业登记簿(Handelsregister)注册。
德国的商业登记簿分A、B两类。单个商人和人合公司登记入A类(注册号为HRA…),资合公司登记入B类(注册号为HRB…)。
(2)商业登记注册程序
德国《商法典》规定,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形式成立公司,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登记手续须由地方法院认可的公证员办理,公证员向地方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名的商业登记申请,并附带法律规定的具体材料。
公司商业登记注册需在德《联邦公报》和地方报纸或《法兰克福汇报》《世界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公告,正式注册才算完成。注册之后不需要再到其他报刊等媒体发表公告。
(3)营业申报程序
在德开展营业活动,须履行营业申报手续。申请者应在当地“经济与秩序局”(或称“营业登记管理处”)进行书面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Gewerbeschein)。不同类型企业的申报主体各有不同:
个体企业由企业主申报;
有限责任公司由总经理申报;
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申报;
股份公司或注册协会由董事长或理事长申报。
四、实务操作建议:合规路径与风险防控
为了有效应对德国监管挑战及市场准入、企业设立等相关政策规定,中国企业在进入德国市场时,建议采取以下合规措施:
1.前期调研与事前预审
在投资决策前,企业须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明确目标行业是否涉及强制性审查。即使在没有触发强制审查条件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向德国经济事务和气候行动部(BMWK)提交无异议证明,以避免后续审查带来的不确定性。这种预审程序可以有效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审查延误。
2.投资架构设计与风险分散
在德国投资时,精心设计的投资架构是分散和降低风险的有效策略。中国企业在面对德国严格的外资审查和复杂的监管环境时,可以采用分阶段增资或建立合资企业的模式来分散投资风险。此外,分阶段的投资架构也允许投资者在项目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资金投入,从而降低一次性大规模投资带来的资金压力和风险。
3.多辖区合规管理与协调
针对跨国投资,尤其是涉及多个监管辖区的并购,建议企业采用“主申请文件”(Master Application)的方式,由具有多国FDI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协调与组织,确保文件格式统一,内容符合各国要求。特别是在欧盟合作机制下,必须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的一致性,以避免由于不同国家间监管标准差异而引发的审查延迟或拒绝。
4.后期合规管理与持续监控
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定期进行合规管理,包括遵守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LkSG)等新法规要求,完善企业的ESG(环境、社会、治理)管理体系。在技术管理方面,通过专利转让协议、技术矩阵报告等方式明确技术所有权,避免因技术依赖被认为是国家安全风险。这不仅能有效防范技术外流风险,还能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五、结语:在合规中寻找新机遇
尽管德国及欧盟的外商投资监管趋向“安全化”和“政治化”,中国企业在新能源、数字化、绿色发展等领域的优势,仍为中德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德国的技术优势和市场机会,通过精准的合规策略应对外资监管挑战,确保投资顺利推进。
中国企业出海德国成功的关键在于,企业必须将合规作为核心战略,依托坚实的法律合规基础,灵活应对政策变化。通过深入了解德国的法律和监管环境,特别是外商投资控制、补贴审查和行业准入政策,中国企业可以更好地规划和执行其跨境投资策略。在制定战略时,中国企业应注重与德国本地企业的合作,通过合资、技术共享等方式减轻外资审查的压力,并利用德国在技术创新和绿色转型方面的优势,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注] ]article_adlist-->[1]参见《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德国(2024年版)》:https://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deguo.pdf,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4月14日。
[2]参见欧盟委员会:《欧洲经济安全战略》: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2080,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4月14日。
欧盟理事会:《安全与防务战略指南针》,2022年3月21日,https://www.eeas.europa.eu/eeas/strategic-compass-security-and-defence-1_en,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4月14日。本文的部分素材由德国Oppenhoff律师事务所提供。
[3]《对外经济法》第1条规定,德国对外经济交易原则上不受限制,除非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外部利益。
[4]《对外经济法》第4条和《对外经济条例》第55至59条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进行投资时的审查程序和许可要求。
[5]德国联邦经济与气候行动部:《对外贸易法(2023年修订版)》(Gesetz zur Änderung des Außenwirtschaftsgesetzes),2023年7月1日生效,https://www.bmwk.de/Redaktion/DE/Downloads/A/awg-novelle-2023.pdf。
[6]《欧盟外资审查条例》(Regulation (EU) 2019/452),欧盟官方公报 L 79I,2019年3月21日,第1-16条,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9R0452。
[7]欧盟委员会:《2021年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年度报告》(COM(2022) 433 final),2022年9月12日,第8页,https://ec.europa.eu/transparency/documents-register/detail?ref=COM(2022)433。
[8]《外国补贴条例》(Regulation (EU) 2022/2560),欧盟官方公报 L 330,2022年12月23日,第1-18条。
[9]《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条和第7条分别对GmbH的注册资本、出资义务进行了规定。
[10]《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条和第23条分别对AG的注册资本、实物出资进行了规定。
[11]参见《德国商法典》第1-3条(商人定义)、第12条(登记程序)、第29条(登记公告要求)。
刘海燕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并购,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融资业务
行业领域:医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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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公室 公司业务部
* 王若舟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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